著作权(版权)

2019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著作权篇)

时间:2020-07-20 15:07:42 阅读

2019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著作权篇)


【案例一】

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百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入选理由】

本案涉及微信小程序服务提供者的知识产权法律责任,被称为“微信小程序”第一案,广受各界关注。二审判决对此类网络服务进行了准确定位,认为其虽然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任何一种服务类型,但仍应受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通知-删除”规则的规制。对于微信小程序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类型,本案判决延续了案例指导83号裁判要点的精神,从平衡权利人、被投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重申了何谓“必要措施”及其判断标准,进一步丰富了“必要措施”的内涵及司法实践。

【裁判要旨】

微信小程序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是一种新型的网络服务,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任何一种服务类型,故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认定其是否构成帮助侵权。微信小程序服务提供者在收到权利人通知后所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应综合考量相关网络服务的性质、形式、种类,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特点、严重程度等具体因素,以技术上能够实现,合理且不超必要限度为宜。在被诉小程序内仅少量内容侵权的情况下,直接对该小程序采取整体下架措施过于严厉,故不能仅因微信小程序服务提供者未采取该项措施即认为其构成帮助侵权。

【案例索引】

一审:杭州互联网法院(2018)浙0192民初7184号

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4268号

【案情介绍】

微信小程序是一种不需要下载安装即可使用的应用程序。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微信公众平台”官网提供的《微信小程序接入指南》将小程序的“产品定位及功能介绍”表述为:“是一种全新的连接用户与服务的方式,它可以在微信内被便捷地获取和传播,同时具有出色的使用体验。”

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刀豆公司)经许可取得《武志红的心理学课》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该公司发现长沙百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赞公司)运营的三个微信小程序中均有“武志红心理学”收听栏目,经比对,其中“命运”“自我的稳定性与灵活度”音频内容与权利作品一致。该公司遂以其著作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百赞公司、腾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即百赞公司立即删除在被诉三个微信小程序上的涉案作品,腾讯公司立即删除被诉三个微信小程序;百赞公司、腾讯公司赔偿刀豆公司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刀豆公司在提起本案诉讼前,未就百赞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向腾讯公司通知或投诉。一审审理过程中被诉三个小程序已下架。

【裁判内容】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百赞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微信小程序上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关于腾讯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分为网络自动接入或自动传输服务提供者、缓存服务提供者、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搜索或链接服务提供者四种类型。基础性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法审查用户上传内容,对侵权内容的判断识别能力很弱,无法准确删除侵权内容或者切断与侵权内容有关的网络服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实质免除了自动接入或自动传输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因此,对《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应作目的性限缩解释,即该条仅适用于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搜索、链接等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适用于自动接入或传输等基础性网络服务的提供者。腾讯公司对小程序开发者提供的是架构与接入的基础性网络服务,性质与自动接入、自动传输服务类似,其对微信小程序中的内容无法定位删除,故不应承担小程序部分内容侵权时整体下架小程序的责任,不构成侵权。

综上,该院于2019年2月27日判决:百赞公司赔偿刀豆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15000元。

刀豆公司不服,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腾讯公司提供的微信小程序服务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四种服务类型,故本案不应适用该条例的相关规定,而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确定腾讯公司在本案中是否构成帮助侵权。本案中,刀豆公司未向腾讯公司发出侵权通知并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且腾讯公司对百赞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并非明知,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腾讯公司并不存在过错,不需要承担帮助侵权的责任。

对于刀豆公司要求腾讯公司立即删除侵权微信小程序的诉请,首先,百赞公司在刀豆公司起诉后,已自行下架了被诉三个小程序。其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即使被诉小程序上的作品仍然存在,删除小程序的措施并非针对具体被诉侵权作品,而是终止提供全部小程序网络服务,该措施的严厉程度明显超出了本案被诉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的必要限度,故腾讯公司不应承担整体下架涉案微信小程序的民事责任。当然,腾讯公司收到权利人的有效通知后,即使在技术上无法删除被诉侵权作品,也并不意味着无需按《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采取其他必要措施。至于腾讯公司应采取何种必要措施,应综合考量相关网络服务的性质、形式、种类,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特点、严重程度等具体因素,以技术上能够实现,合理且不超必要限度为宜,以实现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之间的利益平衡。

综上,该院于2019年11月5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