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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银枫居家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江东春磊水族有限公司、宁波开林国际贸易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时间:2010-02-28 10:02:23 阅读

原告宁波银枫居家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江东春磊水族有限公司、宁波开林国际贸易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1-05 16:03:02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浙甬知初字第231号
原告:宁波银枫居家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鄞江镇东兴村工业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郑建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伟康,浙江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江东春磊水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曙光路3、5(1—49)(2—34)。
法定代表人:张春雷,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甲木,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开林国际贸易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南路289号明州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巍群,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银枫居家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江东春磊水族有限公司、宁波开林国际贸易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银枫居家饰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江东春磊水族有限公司、宁波开林国际贸易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银枫居家饰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银枫居家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 500元,减半收取4 250元,由原告宁波银枫居家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贤 军
审 判 员 毛 明 强
审 判 员 马 洪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沈 雅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