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索赔金额80万元得到法院全额支持

时间:2020-05-29 09:05:42 阅读

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索赔金额80万元得到法院全额支持

前员工离职创业 擅用老东家专利进行竞争

洁达公司是国内生产磨料丝、牙刷丝、磨尖丝等刷丝产品的龙头企业,其中牙刷丝占50%以上的市场份额,与高露洁、宝洁、联合利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等国内外大企业均有合作关系。洁达公司总经理马某在2004年3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波纹丝的生产加工方法”的方法发明专利,于2007年1月31日获得授权,并以独占实施许可方式许可给洁达公司实施该专利。该专利是连续生产波纹刷丝产品的必须方法。2007年7月,曾在洁达公司负责销售的李某和负责技术的罗某辞职后在广东省深圳市开办T公司,使用洁达公司的专利方法生产波纹丝,在国内外市场与洁达公司展开低价竞争。经过几年的经营,T公司成为国内行业内市场占有率仅次于洁达公司的企业,威胁到洁达公司的市场份额。

抓住时机 奋起维权

T公司对生产车间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与办公区域隔离,除了T公司中股东李某和罗某的亲戚员工外,其他员工、客户均不能参观生产线。2014年8月,洁达公司趁T公司将涉嫌侵权的波纹刷丝销售到宁波市鄞州区之际,以T公司和其鄞州区的买家孙某为被告向宁波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停止侵权,销毁使用该专利方法的模具、生产线,T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合计80万元。同时,申请法院对T公司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和财产保全措施。因本案的专利是方法发明专利,要认定是否侵权光有侵权产品还不行,还须查明被告的生产工艺和生产方法、步骤。为此,宁波市中级法院的法官远赴广东省深圳市,对T公司的生产线进行证据保全,同时冻结了T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2015年2月13日,宁波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T公司侵权,销毁库存的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销毁使用该专利方法的设备,赔偿洁达公司80万元。T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7月8日,浙江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履行期届满后,洁达公司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将80万元赔偿款执行到位。

知识产权小贴士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律师点评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基地专家、宁波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主任、海泰律师事务所吕甲木律师认为,通常而言,发明专利是技术含量较高的发明创造,而方法只能申请为发明专利,不能申请为实用新型。因此,一般认为方法专利是技术含量更高,同时也是侵权判断最难的专利。如果是一般的产品结构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只要有被诉侵权的产品就能进行侵权判断;而对于方法专利,光有产品还不行,还需要查明被告的生产方法、工艺、步骤,才能进行侵权判断。因为,同一产品有不同的生产方法,而对于不属于新产品方法侵权的,作为原告维权就必须举证证明被告的生产方法,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涉嫌方法专利侵权的,申请法院对被告的生产线、生产工艺、步骤进行证据保全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