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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高院何琼法官网络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讲座综述(附回看链接)

时间:2021-07-06 10:07:12 阅读

浙高院何琼法官网络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讲座综述(附回看链接)

来源浙律协知产委 智产家 发布时间2021-06-30




2021年6月27日,浙江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知产委”)在杭州之江饭店召开了商业秘密与不正当竞争研讨会暨知产委2021年度工作会议。省律协唐国华副会长、曹悦副秘书长应邀出席会议提供指导,会议由吕甲木主任主持。



曹悦副秘书长首先代表省律协致欢迎词,感谢省高院、计量大学等单位长期以来对省律协知识产权工作的大力支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何琼应邀作《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规制》的专题讲座。

何琼法官长期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处理了包括海欣药业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本次讲座何琼法官结合“奇虎诉百度数据抓取纠纷”“销售刮码玫琳凯产品”等案例,对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判定规则、新类型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法律评价等问题展开深入讨论。讲座进行了同步直播,线下近100人,线上1200余人参与。



面对日新月异的互联网领域新型经营与纠纷案件,法院如何对各种竞争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评价和选择,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适用问题,更需要对互联网经营行为可能具有的社会整体福利、竞争效果以及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做出深入的分析。既要对违背法律、商业道德的行为做出规制,又要避免抑制新型、有益经营尝试。何琼法官结合近年具有社会影响力纠纷案件的处理,对不正当竞争纠纷处理所秉持的司法审判理念、分析路径、法律条款适用等角度做了深入的论述。









何琼法官认为,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日新月异,由此而带来的竞争方式层出不穷,大多数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款列举条款范围内,需要通过司法审判中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引导和规范竞争的良性开展。对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处理,司法审判过程中需要平衡公平与自由竞争、市场与国家干预。对于新型竞争行为,如果短期内看不清其对于竞争秩序的影响,则应当根据司法谦抑原则而“让子弹再飞一会儿”。

对于竞争行为不正当性的分析,既要基于商业道德、商业惯例,更要关注公平竞争机制是否受损。对于公平竞争机制受损的判定方式,既可以通过直接分析机制,即判断相关主体市场准入变得容易还是受限、产品和服务的供求自由匹配是否受损、价格通过市场竞争形成机制是否遭到扭曲、市场信息是否能自由充分流动、市场主体之间信用程度是否被降低、市场创新是否受到压制。也可以通过综合衡量各方利益的方式来判断竞争机制是否受损,即综合评价被控行为对经营者、消费者和其他市场参与主体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

总的来看,市场活动中因竞争而产生摩擦是常态,即使对其他经营者产生一定的限制、影响,也不能直接判定为不正当,需要分析该行为对于社会福利的整体影响是否有益或者有损而做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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