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成果

2009年中国十大法制新闻述评

时间:2010-08-28 10:08:14 阅读

2009年中国十大法制新闻述评

 

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    吕甲木*

 

    2009年刚刚跟我们挥手告别,站在新的一年里,回忆过去一年在中国发生过的各种各类法制事件,有令人激动、有令人遗憾、有令人高兴、有令人悲愤……很多媒体都会对过去一年发生的事件进行十大新闻评选。

    由法制日报社主办,中央政法委宣传教育指导室、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公安部宣传局、司法部法制宣传司、中国人大制度新闻协会、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等单位共同参与的2009年度法治新闻系列评选活动评选结果于20091231日揭晓。此次活动评选出的反映中国法治领域重大变化和进步的2009年度十大法治新闻是:侵权责任法通过精神损害赔偿首次入法;中国首次发布两年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国家税务总局首发公告明确纳税人权利;打黑除恶深入推进铲除一大批黑恶团伙;两院两部部署在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最高法出台意见废除土政策破解告官难;中国依法严惩新疆“7·5”事件犯罪分子;食品安全法取代食品卫生法获高票通过;三鹿问题奶粉事件系列刑事案公开宣判;司法强力介入中国足坛打假反赌掀风暴。

20091229,由人民网、央视网、中国法院网共同举办的2009年度中国十大法制新闻网络投票评选揭晓,分别为:中央政法委要求严肃处理非法代理上访牟利行为;中纪委监察部统一开通全国纪检监察举报网站;河南三级法院全部实现裁判文书上网;最高法院出台文件全面加强司法便民工作;公安部首次披露中国足球赌球假球黑幕;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解析纳税人权利与义务;青年王帅发帖举报家乡征地问题遭跨省追捕;工信部查处55家违规网络接入服务商;“谷歌中国”涉黄被处罚;《物权法》两部司法解释公布。

站在不同的立场,根据不同的标准,针对同一对象目标评选出来的结果自然不同。作为非媒体,也非国家机关,只是一介普通的不要再普通的律师,在我的眼光里,我认为2009年中国十大法制新闻为以下几起事件,并对此进行述评。

 

一、侵权责任法在人大常委会四审获得通过

20091226,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1071日起施行,1292条。这一法律不仅涉及产品缺陷、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网络侵权、动物致人损害等内容,还明确了产品召回制度、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并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这部法律的通过对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侵权责任法是继物权法之后,中国再次向形成民法典迈出重要一步。

 

【评述】

 

我国侵权责任法之制定,应追溯到2002年民法典的起草。2002年,立法机关委托学者分编起草,由法制工作委员会编纂的民法典草案,于同年1223日提交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后,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称为《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考虑到,《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有一千二百多个条文,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作为一部法律进行修改、审议,历时很长,难度很大。遂决定改采分编修改、审议,仍以单行法形式颁布施行,待各编均作为单行法审议通过之后,再按照法典体例编纂民法典。按照立法计划,应当依次审议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物权法已于20073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同年101日起生效。按照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侵权责任法草案的修改审议,被提上了立法日程。2008年,法制工作委员会在《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八编的基础上,斟酌民法学者和实务专家等各方面的修改意见,形成《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提交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008122227日)进行了审议。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基础上,斟酌常委会审议中所提出的修改意见,和民法学术界、实务界、政府部门和地方各级人大所提出的修改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侵权责任法草案(20091019日稿)》,提交于20091027日至31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成为《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法律案经过三次审议就可以交付表决,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应该是民事基本法律。因此,学术界和广大民法研究者普遍认为侵权责任法应该会提交20103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全体会议上审议通过。但10月底第三次审议后,就有消息透露,侵权责任法极有可能在2009年底的人大常委会上通过。最终,侵权责任法的确在20091226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因为侵权责任法草案准备的比较充分,基本框架早已确定,也没有多大争议。对于存在巨大争议的死亡赔偿金、惩罚性赔偿金、医疗损害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等问题,不同的利益群体基于各自的立场考虑,肯定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继续审议下去也未必能够制定让各方都满意的条文。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不浪费立法资源,就需要法律案起草者基于公共政策的考量,根据利益平衡的原理,就争议问题作出一种原则性的规定,将法律案交付表决。

我们传统的民法均认为侵权法是债法的组成部分,是民法典中债法编中的一章。但随着我国民法典起草过程中,要求将侵权法从债法中分离出来,独立成编的观点成为主流。现在侵权责任法已经作为独立的法律得以通过,因此将来的民法典中基本可以确定侵权责任法将作为独立的一编而与债法分离。

侵权法厘清了民法通则以来一些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具有争议的问题,比如公平责任是否是归责原则问题、共同危险问题、客观行为关联共同的共同侵权问题、原因竞合问题、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惩罚性赔偿问题等。

 

二、重庆公、检、法以“严打”手法高调掀起打黑运动,铲除大批黑恶团伙,侦办律师引争议

 

20091029,重庆官方举行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新闻通报会。据公安机关统计,截至1028日,共抓获涉嫌黑恶及其他犯罪人员共2954人。长期盘踞重庆市的重大涉黑团伙受到毁灭性打击,陈明亮、龚钢模、陈坤志、岳村、黎强、王天伦等重大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无一漏网,160多名骨干成员全部被缉捕归案。作为全国打黑除恶一盘棋中取得显著成果的一个缩影,重庆“打黑风暴”有力推动了全国打黑除恶斗争的深入推进。

1212,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因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捕。其当事人龚刚模检举称,李庄在重庆行使辩护人职责时,帮助被告与他人串证,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1230,北京律师李庄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在重庆江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时间持续16个小时。

 

【评述】

 

“黑社会”这一有组织犯罪的犯罪集团,古今中外都有存在。在社会变更时期,一旦当局的管制有所漏洞时,一些犯罪组织利用政府管控的漏洞,拉帮结派,形成一定的群众基础,渗透到经济、社会、政治各个层面中,以非法的手段谋取各种利益。有时候、在某些地区,“黑社会”组织甚至成为第二政府,处理纠纷,“主持正义”。全球闻名的黑社会组织“黑手党”在意大利西西里岛盘踞几十年,首领换了一个又一个,但意大利政府依然铲除不了这个组织。据称,西西里岛的百姓有些纠纷,不找当局,而找“黑手党”,据称当局实现不了百姓所需要的正义,而“黑手党”能够实现他们所需要的朴素的、实质的正义。高级形态的黑社会组织,有些头领往往成为国家机关中的一员,有的是政府官员、有的是立法委员、甚至是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官员;另外有些头领已经成为掌握当地经济命脉的大型企业集团的董事长。这些,高级形态的黑社会组织不但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而且掌握一定的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其虽然不谋取执政、也不对执政党在全国的执政地位形成挑战,但是在一些地方已经形成气候的黑社会组织对执政党在该地区的执政地位是形成了明显的挑战,削弱、牵制地方当局的管控能力,形成“第二政府”。

不管黑社会组织有没有一些积极作用,但黑社会组织的形成和壮大毕竟是通过破坏秩序,在当局中寻找保护伞和代理人,通过违背现行法律的非常手段、甚至暴力手段来攫取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其他欲望,损害的不仅是地方政府的威信和管控能力,而且使广大人民的利益受损,导致当地人民惶惶不可终日,没有安全感。正因为如此,黑社会组织人人痛恨,打击黑社会组织能够凝聚民心,得到老百姓的拥护。

但目前的中国,是一个向法治国家迈进的国家。黑社会组织是一个法律上的犯罪组织,是否系黑社会组织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认定,而不是根据政治斗争的需要,根据政治宣传需要随便给人标上“黑社会组织”的标签,然后利用舆论造势,通过舆论审判,“以众口铄金、积毁销骨”的政治手段和“文革”手段来给被标签的“黑社会组织”定罪。这种教训,在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的历次路线斗争、政治运动中已经非常深刻,没有法治,只有人治,一个人、一个集团的喜好就可以决定另外一个人、另外一个集团的命运。说到2009年重庆打黑的新闻,重庆打黑的大方向是全国人民都拥护的,但是打黑必须在法律的规定之下进行,必须遵循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来认定是否系黑社会组织犯罪,而打黑的过程必须遵循宪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不能以非常时期要以非常手段作为抛开法律的借口。而重庆打黑为什么会引起争议,源于重庆当局是否依法打黑?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该规定在12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不派员在场。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案件已经侦查终结,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

而据重庆打黑的一些新闻披露,在侦查阶段,家属、律师根本不知道犯罪嫌疑人关在何处,涉嫌何种罪名,跟那个办案警官接洽,除了专案组之外,甚至其他警察也不知道。因此,在侦查阶段,律师要想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是不太可能的。而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能够去复印案卷和会见被告人的时候,往往离开庭的日期也不远了,而且辩护人在会见的时候,仍然有警察在场,名为保护,实为监督。

律师犯罪也不足奇,因为中国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也会成为阶下囚。律师犯伪造证据罪、妨碍作证罪也不足奇,因为中国的刑法就这么规定着,根据罪刑法定,律师的行为能够套进该条规定,也就逃不了罪责。全中国也有不少律师因为触犯该规定,而身陷囹圄。可是就在重庆打黑在遵循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方面有欠缺,有瑕疵,且重庆警方又把李庄事件通过《中国青年报》以一种轻蔑、挖苦、嘲讽的语气“诋毁”中国律师界。这就使得李庄事件是重庆警方打击“黑律师”还是基于某种目的,拿李庄“杀鸡儆猴”,让对重庆以非常手段“打黑”持异议者闭嘴?我想全国法律人的眼睛是雪亮的,能够分清是非,而非“鹦哥学舌”,人云亦云。

 

三、在国际大都市的上海出现“钓鱼执法”事件,说明中国还是法治“侏儒”

 

200998下午,张晖驾车载客在上海市闵行区北松路1358号被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查获,由于不服执法大队以无营运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为由,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晖于928日向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1014,上海浦东年轻司机孙中界称遭遇“倒钩”并斩指鸣冤。15日那天,浦东交管执法大队一领导公开向媒体表示“本次执法不存在‘倒钩’现象’”。这一自证清白的言词一经媒体公布,立即引发国内舆论强烈质疑。17日,此事“引起市政府高度重视,明确要求浦东新区政府迅速查明事实,并将结果及时公布于众”。市政府还特别强调——相当于向社会做出郑重承诺:“对于采用非正常执法取证手段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查处。”市政府的鲜明态度公布后,受到社会舆论欢迎和认可。市民和社会各界期待一个令人信服的调查结论能早日公布。调查进展速度颇快,20日上午,浦东新区政府新闻办对外宣布:“经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全面核查,本月14日闸航公路当场查获的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取证手段并无不当,不存在所谓‘倒钩’执法问题。”舆论再次大哗。为回应民意,在公布了上述调查结论的当天下午,“为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坚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浦东新区政府决定另行成立联合调查组,“在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10.14’涉嫌非法营运一事的初步核查结果的基础上,做进一步调查。据悉,调查组由上海市和浦东新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中央和地方的媒体代表组成。”21日,“再调查”的消息已向社会发布,舆论再次予以欢迎和认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26日举行新闻通气会,通报“联合调查组”关于1014日“孙中界事件”的调查报告和区政府关于此事件的处理意见,认为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使用了不正当取证手段,1020日公布的结论与事实不符,为此向社会公众作出公开道歉。

1119,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公开审理了张晖案,当庭判决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评述】

 

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当执法者利用欺骗手段引诱没有违法意图的人犯罪,然后对蒙在鼓里的“无辜”受害者进行处罚,真是道德沦丧,连强盗、土匪都不如。在中国最开放、最发达的国际大都市上海市的行政执法者居然采用“钓鱼”手段执法,那么在中国的其他地方,民间有关“罚款有指标,罚没款项有回扣,年底作为年终奖考核”的说法也绝非空穴来风。建设法治国家、法治城市、依法行政在具体的执法者面前只是一种应付上级领导的“口头作业”,骨子里还是那种“权力就是攫取金钱的手段”的“官匪”意识!目前,中国的法治建设只是停留在口号上,实质上的具体法治建设任重而道远!而这一切的一切,就是缺乏一种独立的机构对执法部门进行监督。我们国家虽然有纪委监督,但纪委一般只监督领导干部的违纪行为,虽然有监察部门监督,但监察部门隶属于同级政府,不仅位轻,而且人少,属于“无心也无力”。在宪政体系上,我们有人大对政府的监督,但我国的人大全会一年才开一次,人大常委会虽然是常设机构,但其人员有限,而且委员也非专职,何况要肩负着立法等事宜,要想对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监督,也是“力不从心”。谁能监督,我看还是要靠人民,我们可爱的网民已经在中国扮演了重要的监督角色。

 

四、司法强力介入中国足坛打假反赌运动

 

赌球和假球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一直被视作阻碍中国足球发展的最大毒瘤,但苦无证据,国内联赛“打赌”工作很难推进。11月以来,公安机关采取了一系列行动,严厉打击足球比赛中的赌球和假球活动,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和热烈反响。其中王鑫等人利用商业贿赂操纵国内足球比赛个别场次比赛结果等案件真相的公布,揭示出中国足球假球、赌球重重黑幕的一角,必将有助于国内足球环境的净化,同时也是公安机关对广大球迷热切期盼的有力回应。

 

【评述】

 

对中国足球真的是无话可说。中国足球自职业化以来,可谓是催生了大量暴发户,但球员的球技、人品越来越差。在专业化时代和职业化初期,中国足球的实力可以说是二流中的上游,至少邻国日本队是被中国队踩在脚下!但近十年来,日本队把中国队踩在了脚下,中日两队的实力差距越来越大,跟韩国相比,更不用说,一直未赢!与此同时,有关假球、赌球的传闻在业界流传了十几年,各个界别的联赛都存在赌球现象。赌球造成假球!当年“甲B五鼠”事件,曾让善良的中国球迷兴奋一会儿,也成就了“打黑英雄”陈祖德、宋卫平。但希望很快就破灭了,把胆小老实的龚建平给“牺牲”了,以牺牲一人粉饰太平,求得暂时安宁。很快,以证据不足,取证不易为由,把打黑运动给淡化了!2009年以来,在中央高层领导一再关注下,而媒体把高层的意思进行放大,取得民意支持,使得我们的公安机关终于介入这一本属于他们管辖而他们又不愿意管的腐朽的、没落的、封建的“中国足球王国”。

真希望,现在足坛打赌运动只是开始,而非结束。因为迄今为止,没有一家中超俱乐部在所谓的中国顶级联赛中涉案,这是极不正常的!因为,中国足球、中国国家队就是由这些中超俱乐部把持着门面。如果他们是正常的,那么赌球、假球损害了中国足球的说法就不成立!当然,这是我们的足协、我们的可爱的中超俱乐部老总们所希望的,但是,这不能使我们善良的、软弱的、“愚昧”的球迷所信服!悲哉!中国足球!

 

五、中国大力整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传播淫秽、色情低俗内容

 

2009年以来,公安机关连续牵头组织开展了“09亮剑”打击整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9部委打击整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有力打击了网络淫秽色情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遏制了网上淫秽色情信息传播泛滥的势头。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共删除网上淫秽色情信息150余万条,关闭淫秽色情违法网站、栏目9000多个;立案侦查网络淫秽色情违法犯罪案件4186起,破获违法犯罪案件3259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5394人,查破刑事案件数量约为去年全年的4倍。针对淫秽色情网站向境外转移的新情况,公安机关深入侦查,连续打掉了“戏子”、“花和尚”、“迪卡汶”等大型境外淫秽网站联盟,抓获境内网络版主500多名,沉重打击了境内外不法分子相互勾结,利用境外淫秽网站向境内渗透的违法活动。同时,公安机关还加大了违法违规互联网服务单位的整治力度,全年共警告违规经营单位1.1万家,停机整顿、停止联网6500余家,挂牌整治了6家互联网接入服务商和8家网络广告服务商。其中,江苏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了为淫秽色情网站提供接入的“原始人网络公司”,清理违规网站3万余家。浙江公安机关责令“九赢广告联盟”对5000多个加盟网站进行清查,与2000余家网站解除了合作关系。

针对手机淫秽色情违法犯罪活动突出的问题,1119日,公安部再次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手机淫秽色情网站集中打击整治行动。1个多月的时间,已关闭手机淫秽色情网站、栏目2300余个,破获手机淫秽色情网站刑事案件31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7名。

 

【评述】

 

对于一个成年人来说,既有个人欣赏色情影像的欲望,也有杜绝未成年人接触色情信息的决心。古今中外,色情书籍、色情表演、音像资料为什么能够存在,大有市场,说明他是有需求而存在的,需求决定供应。如果一个成年人在家里个人欣赏带颜色的音像,也不能说他低俗、道德沦丧,因为这是人的自然需求,何况很多国家都有合法的场所提供这些服务,而且色情文化居然在泰国成为旅游文化,作为吸引游客的噱头!我要说的是,在家里偷偷摸摸看“黄带”的夫妇至少比那些在主席台上道貌岸然,背后跟女下属施展“潜规则”、贪污受贿包二奶、公款嫖娼、玩弄未成年少女、幼女的“人渣”来的高尚得多!

任何一个人如果不是睁着眼睛说瞎话,那么他必须承认中国的地下色情业的从业人员是全世界最多的,大到五星级、四星级宾馆的桑拿部,中到各地的大中型洗浴中心,小到各个汽车旅馆、美容洗头中心、公园站妹,他们创造的“GDP”甚至能够超过中西部的一个省的GDP。色情业在解放前是合法的,据传甚至在解放区也存在妓院。为什么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国家要关闭妓院,本人认为主要是因为以下两个原因:一是旧中国的妓院是压迫的象征,旧中国的妓女大都是贫苦老百姓,迫于压力才卖身与斯,作为革命的一部分,自然要把广大妓女解放出来,电视剧《红粉》就是这一背景的真实写照;其二是因为新中国是通过暴力革命的手段夺取政权的,这样,就有破旧创新的思维,只要是旧的,不管是否合理都要打破、废除,就像废除“六法全书”、废除旧的行政、司法机构、废除旧的市场经济和股票交易一样。只要我们搞清楚为什么在新中国建立之初要禁止色情业的缘由,也就能够理解色情业与社会制度无关,就像市场经济一样,色情业不一定“姓资”,社会主义也不一定不能发展“合法的色情业”。

要对色情行业和色情信息进行管制,只有采用疏的方法,给中国目前庞大的地下色情业以分流、整顿、打击的手段予以管制。只有让成年人有个人欣赏合法色情影像、书籍的场所,设置合法的“红灯区,对“红灯区”外的非法色情业,予以严厉打击。这样,才能杜绝成年人想方设法通过技术手段借助网络、手机传媒获取色情信息,进行地下色情活动。只有成年人只顾自己欣赏,不传播色情信息,那么未成年人自然没有渠道获取色情信息。这才是治本而非治标的打击淫秽色情行业的手段!

 

六、国家税务总局首发公告明确纳税人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1130日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就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中的14项权利与在纳税过程中应负有的10项义务进行了详细解读。该公告明确,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依法享有如下14项权利: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收法律救济权、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以及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评述】

 

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主体的义务,纳税人作为行政相对人,本来就应该在税收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这些权利。我们国家不是缺少法定的权利,而是法定的权利的落实和行使问题。当然,纳税人作为供养整个国家机关正常运作的财主,关心的是纳税人的钱的最终用途以及在这过程中是否阳光、透明。

 

七、两院两部部署在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

 

2009102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召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部署在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自2003年以来,社区矫正先后在十八个省(区、市)进行试点,取得了显著成绩,积累了丰富经验。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需要,也是探索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的需要。

 

【评述】

 

社区矫正,英文Community correction,有的国家称之为“社区矫治”,它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对于轻微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改造应该能够起到惩戒和教育的目的,但我们不应该只看到国家的规定,这是空洞的东西,我关心的就是在目前,每年有多少罪犯在社区接受矫正执行刑罚?作为法律人,我们最终关注的还是劳动教养这种没有法律依据限制人身自由甚至比刑罚还厉害的“土刑罚”何时寿终正寝,代之以社区矫正制度。

 

八、最高法出台意见废除土政策破解告官难

 

20091115,为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行政案件受理,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限制受案范围,彻底废除各种违法限制行政案件受理的“土政策”。意见明确,对于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及时向当地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和上级人民法院反映,上级人民法院将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作出严肃处理。

 

【评述】

 

办行政案件的律师比办刑事案件的律师还少,一般的民商事案件,在法院的立案大厅当场就能立案。而行政案件,很少听说能当场办理立案手续的,大多数案件立案法官要将案件向庭长和主管副院长汇报后才决定是否立案。最高法院的这一意见实施后,有关行政案件的立案难工作是否能有所改善,人们将拭目以待!

 

九、中国依法严惩新疆“7·5”事件犯罪分子

 

20097月5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发生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造成一百四十多名无辜群众和一名武警被杀害,部分群众和武警受伤,多部车辆被烧毁,多家商店被砸被烧。10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分批对“7·5”事件中犯罪案件公开宣判,被告人分别判处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等。

 

【评述】

 

在任何国家,不管有什么矛盾,有什么意见,通过暴力手段侵害无辜百姓的生命、财产来表达诉求的极端方式,均是违反现实的法律的,并且也是与自然法、理性法所追求的法律秩序相违背。因此,不管暴力犯罪分子基于什么目的而犯罪,对暴力犯罪分子在程序正义的前提下进行依法审判是应该的,也是必须的。

 

十、三鹿问题奶粉事件系列刑事案公开宣判

 

20089月,三鹿生产的婴儿奶粉,被发现导致多位食用婴儿出现肾结石症状,“三鹿问题奶粉”事件暴发。2009122日,“三鹿问题奶粉”事件系列刑事案件分别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无极县人民法院等4个基层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决原三鹿董事长田文华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多万元;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决奶贩张玉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劣质奶生产者高俊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决正定金河奶源基地负责人耿金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单位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罚金4937余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2年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评述】

 

三鹿毒奶粉事件是转型时期,中国作为世界工厂和世界市场在产品质量领域出现的一个典型质量问题。掺假、掺毒是一些无良商人和愚昧商人善于操作的方式,而我国的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缺少以及封锁消息的作法才是真正的问题所在。我想对三鹿当事人的审判不仅仅在于警告奸商,更重要的是要扯下那些伪善的、睁眼瞎的、封锁消息的政府官员的面纱。

 



﹡吕甲木,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研究室主任,浙江省律师协会民商业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宁波市律师协会侵权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知识产权委员会副主任、担保法委员会副主任。邮箱:jarmoo@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