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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知识产权天一论坛 暨宁波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 会议综述

时间:2018-10-31 16:10:51 阅读

2018年10月20日,第三届知识产权天一论坛暨宁波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在宁波大学成功举办。本次论坛由宁波知识产权法庭、宁波大学法学院、宁波市律师协会、宁波市科技信息研究院【中国(宁波)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主办,宁波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宁波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知产宝承办,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作为祝贺单位协助承办方筹办论坛,知产力为本次论坛提供媒体支持。

本次论坛有幸邀请到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蒋中东庭长,中山大学教授、博导兼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李扬教授,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马翔律师,同济大学教授兼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张伟君教授,中央民族大学熊文聪副教授,浙江省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知产宝高级副总裁、南方中心总经理应向健先生,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陈为博士等众多在知识产权实务界、学术界知名的专家、学者莅临论坛担任主讲嘉宾和与谈嘉宾。宁波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陶琳女士,浙江省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宁波市法学会副会长、宁波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张炳生教授,宁波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朱代红庭长、吕甲木律师、蒋万来副教授、赵春兰副教授、董玉鹏副教授以及宁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马洪、宋妍、毛明强、审判人员马宁、邓梦甜、孙建英、洪婧、陈燕;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俞永梅副处长、丁巧尔副处长;宁波市科技信息研究院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中心董莎主任等宁波市知识产权学术、司法、检察、行业代表出席论坛的各项活动。

本次论坛共有来自宁波、北京、杭州、温州、绍兴、舟山、金华等地的150余名专家、学者、法官、检察官、宁波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律师、专利代理人、企业代表以及宁波大学师生等出席论坛,围绕本次论坛的主题“诚实信用与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开幕式由宁波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宁波大学法学院院长张炳生教授主持


宁波大学徐铁峰副校长致辞


宁波知识产权法庭朱代红庭长致辞


宁波市律师协会徐立华副会长致辞


宁波市科技信息研究院胡惠萍副院长致辞

本次论坛主要分为诚实信用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法律问题探讨、抖音短视频表演的法律问题交流、发布《宁波知识产权法庭司法保护报告》、论文研讨等四个环节。

 

宁波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宁波大学法学院院长张炳生教授主持了诚实信用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法律问题探讨环节。在该主题发言环节,宁波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宁波知识产权法庭朱代红庭长作《诚信原则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多维运用》主题发言。朱庭长表示,诚信原则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多维运用包括诚信体系建设、诚信制度建立、坚持多措并举。目前司法实践中已经建立诚信诉讼宣誓制度,同时双管齐下,一方面利用民法总则及民事诉讼法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原则性规定,针对违反诚实信用的虚假诉讼案件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另一方面适用知识产权专门法中的相关规定处理涉及违反诚实信用的具体案件。同时,坚持程序与实体并存,全面掌握知识产权司法领域的失信行为类型;行为与责任并重,严格规制知识产权司法领域程序性失信行为;政策与法律并行,切实规范知识产权司法领域的失信行为。

浙江省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知产宝高级副总裁、知产宝南方中心总经理应向健先生作《诚实信用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题演讲。应向健先生以大数据作为切入点,向论坛展示了丰富的案例,提出目前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问题。例如,体育赛事节目的转播权应适用版权法相关规定还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条款?随后提出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础原则,具有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双重含义,相对应地具有道德调节和法律调节双重作用。只有在欠缺具体的法律规范或显失公平的特定条件下,法院才能基于该法律原则有限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李扬教授作题为《诚实信用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问题》的主题演讲。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采取绝对的法定原则还是采取混合的法定原则问题上,李扬教授分享了其混合的法定原则的观点,理由在于:其一,绝对的法定原则无法对随着科技发展而出现的新问题提供保护途径;其二,现有的法律无法对边界不清晰的法益提供保护。同时,李扬教授通过国内外的案例分析了现有的法律争议,在请求权基础应当是采用具体的法律条款还是采用诚实信用原则等问题上也与大家分享了其观点,李扬教授主张应当按照具体规范、一般规范、目的解释、基本原则的顺序适用相关法律。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陈为法官,宁波知识产权法庭邓梦甜法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翔律师就诚实信用原则与主讲嘉宾进行与谈。

陈为法官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无论是程序法还是实体法中,是一种原则,已经在具体的规范中体现了诚信原则的内涵。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应秉持谦抑原则,谨慎适用诚信原则。

邓梦甜法官认为: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例如赛克思案、歌力思以及我院最近处理的飞利浦案中均涉及诚实信用与权利滥用问题。此外,在民事案由中有一个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的案由,我认为为了避免讼累,可以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合并审理。

马翔律师认为:苏州稻香村许可北京稻香村在糕点上使用稻香村商标后,未对北稻提起侵权指控,期间北稻使用稻香村商标的商誉应该归苏稻所有。无论基于信赖利益还是诚信保护,北稻均无权在糕点上对苏稻提起侵权指控。此外,北稻基于许可关系的信赖利益保护,也不应在糕点类别注册任何与稻香村近似的商标。

           



陈为法官、邓梦甜法官、马翔律师参与互动交流


宁波知识产权法庭马洪副庭长主持主题讨论环节

宁波知识产权法庭马洪副庭长主持了抖音短视频唱歌是否构成免费表演的主题研讨环节首先,由同济大学教授兼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张伟君教授作题为《抖音短视频唱歌是否构成免费表演》的主题演讲。张伟君教授认为,抖音短视频公开表演现场的行为属于公开表演,但在私人空间表演的行为不属于公开表演。在将录制视频上传网络是否属于“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问题上,张伟君教授通过对《伯尔尼公约》的理解,对公开表演与向公众传播的区别作了解读。其总结认为:抖音歌手翻唱现场的表演,若属于公开表演,如果符合“免费表演”,可以豁免抖音歌手翻唱现场的表演,若属于私下表演,不侵犯表演权;将抖音歌手翻唱的音乐用于营业场所的公开播放,涉嫌机械表演;将抖音歌手翻唱的音乐用于(无线)电台电视台播放,涉嫌(无线)广播;将抖音歌手翻唱的音乐用于(有线)电台电视台播放,涉嫌“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但并非机械表演;将抖音歌手翻唱的音乐以交互式点播方式让公众欣赏,涉嫌信息网络传播;将抖音歌手翻唱的音乐以非交互式网络广播方式让公众欣赏,涉嫌“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但并非机械表演。 


张伟君教授作主题发言


中央民族大学熊文聪副教授,宁波知识产权法庭宋妍副庭长,宁波大学讲师乔宜梦博士,宁波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吕甲木律师就抖音短视频的法律问题畅谈了各自的观点。

熊文聪教授认为:涉及著作权法第22条有关权利限制或合理使用的免责问题。其实抖音上传后,有打赏之类,也涉及到平台的营利,不是免费表演。但不构成免费表演,是否一定要判侵权,则要仔细考虑。大多数情况下,歌手翻唱上传抖音视频不构成合理使用。

宋妍法官认为:这个问题涉及未经许可翻唱和上传抖音平台两个行为。翻唱作品行为涉及表演行为,需区分公开表演还是私下表演;至于将表演视频上传网络行为涉及的权利,则需从立法的目的、系统和论理的角度进行解释进而分析该行为涉及哪个权利。在是否属于免费表演的问题上,不能直接从是否支付报酬考虑,还需考虑其他商业价值和商业利益,此类情形更适用第22条第1款来考虑权利的豁免。

乔宜梦博士认为:抖音视频平台的直播中涉及商业利益,这种模式涉及侵犯他人表演权;私下录制并上传的行为不属于公开表演的行为,而是涉嫌“以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人大法工委则认为“以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属于机械表演。把这一情形归置在表演权之下是否合理需进一步探讨。此外,例如延迟直播等行为目前还无法有现有明确权利规制,所以可以探讨是否需建立上位权利。

吕甲木律师认为:人大法工委解释将“以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解释为机械表演是学理解释,不是立法解释。现场表演属于直接表演,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属于间接表演。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表演在著作权法中涉及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以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竞合,属于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例如,直播结束后即关闭,不存储视频的网络直播就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以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

        



王磊发布宁波知识产权法庭司法保护报告


下午由宁波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宁波市律协知产委主任吕甲木律师主持《宁波知识产权法庭司法保护报告》发布和论文研讨环节。知产宝董事长特别助理、南方中心副总经理王磊先生作《宁波知识产权法庭司法保护报告》。该报告依托知产宝数据库,介绍了宁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前5年宁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发展特点,以及宁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1年来宁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王磊先生希望通过运用大数据分析的手段,研判知识产权审判态势和司法规律,为宁波知识产权审判创新提供大数据层面的智能分析和决策支撑,也期待宁波知识产权法庭的数据分析能够发挥样本价值,为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

在论文研讨环节,宁波大学讲师乔宜梦博士分享其论文《论我国商标被许可人禁止反言规则的使用与建构》。被许可人禁止反言规则是英美法系中一个重要的证据规则,由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实践中的适用障碍以及商标财产权的特殊性,作者认为有必要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例的基础上,通过诚实信用原则对禁止反言规则的接纳,建构我国商标被许可人禁止反言规则,以完善我国商标许可交易制度。


宁波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万里学院赵春兰副教授分享其论文《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法律规则——行政保护引领下的ODR协同治理机制》。在司法保护为主导、行政保护为补充的专利保护双重路径之下,专利行政执法对我国电子商务领域专利纠纷的多元化解决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除传统线下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手段外,探索构建专利行政保护引领下的在线争端解决协同治理机制,如电商平台建立健全内部维权机制、线上调解、线上仲裁等方能更好地顺应电子商务发展需求,并对如何实现线上、线下有效的联通与融合提出建议。


宁波大红鹰学院饶爱民副教授分享其论文《专利联营反垄断法分析的考量因素》。基于联营组合专利权滥用引发的竞争问题受到普遍关注,作者介绍了专利联营带来的促进竞争和反竞争的两种截然不同的竞争效果,从组建目的的正当性、组合专利的互补性、许可协议的排他性、管理活动的合理性四个方面分析了专利联营反垄断法的考量因素,并提出了我国相关制度的不足与建议:缺乏对相关因素的考量、精细化不足、未能体现基于效果的经济分析方法、未能基于个案的考虑等。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刘文广律师分享其论文《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探析》。在著作权法的框架下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是作品还是制品进行了界定,通过对体育赛事节目制作过程的分析,从体育赛事节目的制作步骤、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之体现、各类比赛元素的选择和编排、画面与声音的衔接四个方面的分析,作者认为只要体育赛事节目非简单的机械记录式的创作,即能够满足最低限度的独创性,从而构成视听作品。


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胡海波律师分享其论文《错误证据保全下海关货物放行实务问题探析——基于收发货人视角》,海关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发挥很大作用,但在申请人保全错误情况下,仍然存在货物无法继续出口、保全错误责任不能在本诉中一并追究、真实生产工厂不能参与诉讼等程序性障碍,以及海关部门“二次放货”手续无法办理造成货物无法放行的实务障碍。作者从完善法院诉讼程序和理清海关协助执行保全性质两个角度出发,提出了具体解决办法和建议。


宁波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宁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蒋万来博士主持了评委点评环节。同济大学张伟君教授、中央民族大学熊文聪副教授、宁波知识产权法庭马洪法官、中山大学李扬教授对本次论坛的论文进行了点评。

本次论坛从众多参选论文中评选出其中六篇获奖论文,4位评委提前一周对论文进行了仔细的评比,最后产生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2名,鼓励奖2名。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骆俊峰律师撰写的《GUI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问题研究——以专利复审委第31958号审查决定为例》获得一等奖;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刘文广律师撰写的《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探析》获得二等奖;宁波大红鹰学院饶爱民副教授撰写的《专利联营反垄断法分析的考量因素》,宁波大学讲师乔宜梦博士撰写的《论我国商标被许可人禁止反言规则的适用与建构》获得三等奖;浙江万里学院赵春兰副教授撰写的《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法律规制——行政保护引领下的ODR协同治理机制》,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胡海波律师撰写的《错误证据保全下海关货物放行实务问题探析——基于收发货人视角》获得鼓励奖。宁波大学法学院院长张炳生教授,宁波知识产权法庭朱代红庭长,宁波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杜晶律师为获奖作者颁发了获奖证书。

颁奖嘉宾与获奖作者合影


最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蒋中东庭长对本届论坛做总结发言,蒋庭长高度赞扬了本次论坛,认为本次论坛安排紧凑、形式多样,内容非常丰富;主题诚实信用原则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虽是基础话题,但同时具有前沿性,如抖音短视频、知产宝的大数据报告,以及论文研讨与专家点评相结合的方式等,为大家从不同的角度梳理、呈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运用。蒋庭长感谢所有与会人员,感谢所有专家学者以及实务界同仁们的精彩分享,相信大家的真知灼见必定会对宁波市乃至浙江省的知识产权保护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嘉宾与部分参会人员合影


(发言内容由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王欣、支瑶(实习)律师根据录音稿整理,未经演讲者本人确认,会议综述由宁波市律协知产委主任助理何剑青起草,由知产委主任吕甲木修改定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