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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春明教授:新司法解释下的商业秘密民事刑事保护(附回播链接)

时间:2021-05-27 16:05:27 阅读

许春明教授:新司法解释下的商业秘密民事刑事保护(附回播链接)

来源智产家 浙江律协知产委原创 发布时间2021年5月27日




浙江省律师协会为加强浙江知识产权律师对本专业法律问题、业务问题的学习交流和研讨,于5月26日19时至21时成功主办了“新司法解释下的商业秘密民事刑事保护”在线直播主题讲座。讲座由浙江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承办,邀请了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许春明教授主讲,由省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商业秘密研究部主任徐敏律师主持。当晚,来自全国各地的律师、法官、警察、企业法务、高校师生等1200多人次观看了讲座直播。


                


许教授是博士生导师,首批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担任国家知识产权培训(上海)基地主任。

作为规定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历经2017年的修订与2019年的修正,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了《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数额标准作了相应调整。同时,2020年底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又对侵犯商业秘密罪作出了修正。

面对商业秘密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变化,我们如何进行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保护?就此问题,许教授围绕商业秘密司法解释,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商业秘密侵权、商业秘密案件举证,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系统而深入地讲解。


              


许教授认为:《民法典》首次将商业秘密作为与专利、作品、商标等并列的一项知识产权客体,这确立了商业秘密的重要法律地位。同时,许教授又结合《中美第一阶段的经贸协议》的内容,介绍了商业秘密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修订的背景,并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中的秘密性与保密性确定的情形作了具体讲解,认为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商业秘密成立的前提,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的得以具有秘密性的保障,而保密措施又需要与商业秘密的性质、重要程度等具体情况相适应;对于商业秘密侵权,许教授主要对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侵权抗辩事由的反向工程作了一定的介绍;对商业秘密案件的举证,许教授认为商业秘密司法解释进行了“举证负担转移”,原告的举证负担转移给了被告,这种规则设计更有利于原告,改变了原先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原告举证难的状况;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问题,许教授对商业秘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作了一定的比较,特别是在损失额确定问题上,商业秘密民事诉讼中可采纳“比例原则”,而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刑事诉讼的目的主要不是解决权利人的赔偿问题,所以,在实务中“比例原则”难以被采纳。最后,许教授认为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在加大,保护范围在扩大,原告举证责任负担减轻了,赔偿额也作了提高,入刑则变得更容易,今后商业秘密民事、刑事案件的数量会快速增长。

而商业秘密法律业务专业性强,商业秘密案件中大多会面临许多疑难复杂的专业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律师更加的专业化,只有专业化,我们律师在商业秘密法律业务领域才可以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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